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騏敬 (原名 施宗霖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
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