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鍾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1│285││├──┼───────────────┼──────────────┼────┼───┼────┼───┤│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1│685││├──┼───────────────┼──────────────┼────┼───┼────┼───┤│0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1│479││├──┼───────────────┼──────────────┼────┼───┼────┼───┤│0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1│155││├──┼───────────────┼──────────────┼────┼───┼────┼───┤│0005│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1│371││├──┼───────────────┼──────────────┼────┼───┼────┼───┤│0006│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83││├──┼───────────────┼──────────────┼────┼───┼────┼───┤│0007│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