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林逸明 (即 陳龍芬 之繼承人)代理人 楊中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2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22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387│├──┼───────────────┼───────────┼───┼──┤│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336│├──┼───────────────┼───────────┼───┼──┤│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502│├──┼───────────────┼───────────┼───┼──┤│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364│├──┼───────────────┼───────────┼───┼──┤│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000000-0│1│481│├──┼───────────────┼───────────┼───┼──┤│0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8-NX-0000000-0│1│947│├──┼───────────────┼───────────┼───┼──┤│0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X-0000000-0│1│763│├──┼───────────────┼───────────┼───┼──┤│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X-0000000-0│1│628│├──┼───────────────┼───────────┼───┼──┤│001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