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秀麗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