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頂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信忠 被告鼎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堂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訂立「試挖工程承攬書」之約定,雙方履約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