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65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本院97年度審仲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2,432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03,64
8元、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萬元(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裁定核定),合計即為536,0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