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24號原告 鍾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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