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泳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捌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貳仟玖
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叁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1月1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附件附表編號2部分之請求其違約金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違約金之請求不明確,無從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