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1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