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16號

原告 劉伍

劉俊發

劉俊義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朱怡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名聖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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