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16號
原告 劉伍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朱怡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名聖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