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林進興 即債務人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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