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51、452、453、454、455、456、45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號3樓 吳翠甘 諺鈴(應為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法定代理人為甲○○)康普(應為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誤,法定代理人為 林富月 ):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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