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係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之第六屆董事,其任期自民國98年01月0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有桃園縣政府府教習字第0980092449號函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之條文內容,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函文一份,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係為提高捐助金的挹注,董事會董事擬以適當比例納入產業界熱心教育人士或地方仕紳,而董事均為無給職,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財團法人龜山鄉文教基金會現行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之條文內容,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