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王菁菁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6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未據原告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