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6號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宗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108年度訴字第636號、第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宗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36號、第674號判決後,該判決書於108年11月25日郵寄送達於基隆市○○區○○街○○○巷○弄○號之被告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將判決書交由同居之母親 蔡秀蘭 受領,被告雖於判決確定前之108年12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表明上訴及理由後補之內容,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2日郵寄送達於被告上址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將裁定書交由同居之母親蔡秀蘭受領,且被告於上開期間並未在監在押,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判決書之送達證書及蓋印本院收狀戳之上訴狀、前揭裁定書暨裁定書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綠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參照首揭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規定,本件上訴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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