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上訴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袁睦鄰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