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宗仁 債務人陳 威伶
陳木川 陳淑 貞
一、債務人陳木川、 陳威伶 、 陳淑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木川、陳威伶、陳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木川、陳威伶、陳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陳木川、陳威伶、陳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威伶於民國96至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木川及陳淑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58,15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威伶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32,49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木川及陳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13915│威伶、陳淑││││││元│貞││││├──┼───┼─────┼──────┼──────┼───────┤│002│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37571│威伶、陳淑││││││元│貞││││├──┼───┼─────┼──────┼──────┼───────┤│003│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40257│威伶、陳淑││││││元│貞││││├──┼───┼─────┼──────┼──────┼───────┤│004│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40751│威伶、陳淑││││││元│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15│威伶、陳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571│威伶、陳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257│威伶、陳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木川、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751│威伶、陳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