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廣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365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