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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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16號聲明人 鄧季枝
張建春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魏珠鳳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王魏珠鳳於民國101年03月19日去世,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拋棄繼承通知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聲明人鄧季枝為被繼承人王魏珠鳳三男 王奕程 之配偶、聲明人張建春為被繼承人長女 張王瓊枝 之配偶, 有渠 等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明人二人與被繼承人間僅具姻親關係,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亦無拋棄繼承可言,是渠等所為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王振卿 、王奕程、張王瓊枝、 張瑞芬張瑞麟 等5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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