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黃鳳祥
黃鳳獅 黃鳳財 黃鳳光 黃鳳有 兼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鳳良 原告 黃鳳台 被告 吳明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1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