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泰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105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3年度士簡字第64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國泰明知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不得建造建築物,亦明知由其友人 黃玉雪 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前不詳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前,以金屬為建材,搭蓋面積約5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已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查報,並於92年3月6日依法強制拆除,竟又於拆除後不詳之某日,在原處違反規定重行搭建使用,復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再行查報,並列管依序拆除,因認被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而涉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邱國泰業於民國106年7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女電知本院書記官之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考(見本院94年度他調字第10號卷第88頁、第9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