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0000甲000000(A女)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母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