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權人 游兆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林書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通知命於通知函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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