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丞先 被告 吳振銘
劉韋澔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簡字第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銘、劉韋澔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