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花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見城 被告 吳俊龍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7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吳俊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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