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