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388號債權人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巨亨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巨亨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巨亨公司所在地為台北縣中和市○○路○○街○○○號1樓,有設立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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