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9號
原告 藍奕婷
被告 蔡秉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9號
原告 藍奕婷
被告 蔡秉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