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智元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 黃志仁 」應更正為「莊智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誤載「黃志仁」,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已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而檢察官起訴書就起訴對象之姓名已明指係「莊智元」,且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其他部分俱記載與本案有關之案情,是本院判決對象實即本件被告莊智元無疑,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黃志仁」,顯僅為例稿格式未予更正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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