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威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銀幸 代理人 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