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建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道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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