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銘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水成 被上訴人譽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61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