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 鄭明松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錫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500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