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25號債權人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联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所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因該法定代理人亦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違反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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