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168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