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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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釋明債務人尚泓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尚泓企業社」。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