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包(合計淨重壹零壹點柒陸公克,空包裝重拾柒點壹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毛重貳點肆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89
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被訴非法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為安非他命)之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諭知免訴之判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0包(驗餘淨重101.7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含袋2.48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4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798號諭知免訴確定。而上開扣案物,經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8001043
8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3月27日管檢字第095000227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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