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C027352)、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D094713、D094714),金額共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准變換為同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016號卷、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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