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祥銘
唐治民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接獲通知傳喚後屆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定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