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恐嚇取財、搶奪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0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核屬實,受刑人甲○○前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