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4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4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桎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桎愷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載之附表補充為本判決後附之附表,另犯罪事實第八列「另共同」應更正為「並共同」,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桎愷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被告與 于冠羣 、 汪柏宇 、 陳冠瑋 、 張志誠 、 王浩丞 、 江旻桓 、 蔡坤穎 、 曾宇煥 及 楊勝名 等人,就本案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依調查筆錄之記載);其與友人及其他不相識之人,在市區道路間,恣意結眾危險駕駛,壅塞道路,妨害公眾用路安全,危害非輕,且該行為潛藏引起公安事故危機,造成實害之案例所在多有,其破壞社會治安之行徑,為社會大眾所厭惡,警方為取締飆車等妨害公眾用路之行為,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加以遏阻,耗費警力並徒增社會成本,行為實屬可議,然考量被告於撤銷本案緩起訴前已捐款一萬元,並履行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件犯行所居之角色,兼衡其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駕駛姓名及車號│乘客姓名│├─────┬────────────────┼─────────────┤│汪柏宇│(駕駛)HM-3026號自小客車│于冠羣│├─────┼────────────────┼─────────────┤│陳冠瑋│(駕駛)5436-F3號自小客車││├─────┼────────────────┼─────────────┤│張志誠│(駕駛)6233-LV號自小客車│張桎愷│├─────┼────────────────┼─────────────┤│曾宇煥│(駕駛)1832-JM號自小客車││├─────┼────────────────┼─────────────┤│王浩丞│(駕駛)5170-PC號自小客車││├─────┼────────────────┼─────────────┤│楊勝名│(駕駛)9902-WQ號自小客車│江旻桓│├─────┼────────────────┼─────────────┤│蔡坤穎│(駕駛)ZW-7108號自小客車││├─────┼────────────────┼─────────────┤│ 康以諾 │(騎乘)557-JTT號重機車││├─────┼────────────────┼─────────────┤│ 謝沛勳 │(騎乘)018-HBW號重機車││├─────┼────────────────┼─────────────┤│ 潘志偉 │(騎乘)256-JTR號重機車││├─────┼────────────────┼─────────────┤│ 陳志嘉 │(騎乘)586-HKA號重機車│少年楊O如│├─────┼────────────────┼─────────────┤│ 葉紘輝 │(騎乘)862-GZQ號重機車││├─────┼────────────────┼─────────────┤│ 邱俊中 │(騎乘)252-JRQ號重機車│ 施志鴻 │├─────┼────────────────┼─────────────┤│少年林O雲│(騎乘)687-DXF號重機車││├─────┼────────────────┼─────────────┤│少年陳O奇│(乘坐)不詳車號機車││├─────┼────────────────┼─────────────┤│少年顏O皓│(騎乘)097-HBG號重機車││├─────┼────────────────┼─────────────┤│少年薛O宗│(騎乘)9GT-905號重機車│少年鄭O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