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 麥品芸 (原名 麥麗惠 )被上訴人 劉世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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