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平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7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粉色長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平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7年3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扣案仿冒「○○○」商標之粉色長袖上衣1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7年3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商標之粉色長袖上衣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確屬侵害德商阿○○○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證明書、委任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件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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