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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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林智恆 相對人即失蹤人 林財喜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財喜(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號)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財喜之子,相對人於民國
102年9月17日前往新竹縣尖石鄉山區登山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其自93年4月1日退保後已無再投保紀錄,而其健保自102年9月17日後已呈停保狀態;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及在監在押資料,亦查無紀錄,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林財喜之協尋結果,經該局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尚無尋獲之記載,有該局109年10月6日 楊警 分防字第1090031698號函在卷可稽等情,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102年9月17日登山時失蹤,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2年9月17日失蹤,計至109年9月1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