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曾香梅 被告 王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原告曾香梅與被告王榮昌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受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4,280,000元(9,280,000+25,000,000),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18,674,153元(詳附表),依上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74,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編│不動產│面積平│土地公告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王榮昌│訴訟標的金額││號││方公尺│元/每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持分比例││├─┼───────┼───┼───────┼──────┼────┼────────┤│1│新竹市○○段│292│106,679元│31,150,268元│1/4│7,787,567元│││2412地號土地││││││├─┼───────┼───┼───────┼──────┼────┼────────┤│2│新竹市○○段│││70,400元│1/4│17,600元│││226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北大路272號││││││├─┼───────┼───┼───────┼──────┼────┼────────┤│3│新竹市○○段│144│259,737元│37,402,128元│1/4│9,350,532元│││三小段21-10地││││││││號土地││││││├─┼───────┼───┼───────┼──────┼────┼────────┤│4│新竹市○○段│22│259,737元│5,714,214元│1/4│1,428,554元│││三小段21-23地││││││││號土地││││││├─┼───────┼───┼───────┼──────┼────┼────────┤│5│新竹市○○段│││120,400元│1/4│30,100元│││三小段43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中正路17號││││││├─┼───────┼───┼───────┼──────┼────┼────────┤│6│新竹市○○段│││239,200元│1/4│59,800元│││三小段40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中正路17號││││││├─┼───────┼───┼───────┼──────┼────┼────────┤│││││││18,674,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