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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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李素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德謙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4年10月8日│1,000,000元│DC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張玄 ││││││││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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