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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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八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