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35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鍾佳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ꆼ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