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張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鍵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200
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7樓之10之房屋現
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