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10號原告株式會社流机Engineering法定代理人 西村章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被告岩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00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5年11月30日臺灣銀行外匯日幣現金賣出價格1日圓兌換0.2854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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